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安徽省乡村振兴协会。英文译名为Anhui Rural Revitaliz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ARRA。协会地址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积极参与和支持乡村振兴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和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决策部署,参与、推动和服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凝聚团结会员,协调动员社会力量,发挥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服务“三农”、服务会员、服务政府,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提供社会支撑,为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和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党员副会长中产生,协会重要决策和重要活动应当听取党组织意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协会的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和动员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乡村全面振兴。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建议;

(二)积极争取利用国家和省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政策支持,结合我省实际,探索乡村振兴的新机制、新路子和新模式;

(三)围绕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五大振兴,组织开展金融、科技、教育、数据等要素对接,搭建政企、金企、技企、企企、村企对接平台;

(四)组织开展乡村振兴公益宣传、活动策划、专项考察、研讨交流等活动;

(五)为会员和社会提供相关政策法规、产业指导、要素服务、项目合作等咨询服务;

(六)开展乡村振兴有关业务培训、讲座论坛等活动;

(七)承办政府和有关组织委托的监测、评估、评审等业务;

(八)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业务工作。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调查研究、创新机制、合作共建、研讨交流、咨询服务、业务培训等。

 

第三章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均以单位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人。如有变更,应由单位新的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人员接替,并及时书面告知协会秘书处。

热心、关注乡村振兴事业的领导、专家、学者等可申请成为协会的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入会须经1—2名本协会会员介绍。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法律和法规;

(三)自愿加入协会,遵守本协会章程;

(四)具有履职能力并自觉履行党员义务;

(五)在社会和业内有一定影响和良好声誉;

(六)从事或关心、支持、参与乡村振兴事业。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  会员退会:

(一)自愿退会:会员向本协会提交书面通知,可自愿退会;

(二)自动退会:会员如果超过18个月不缴纳会费,无故不履行会员相关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三)取消资格:会员如有违法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查核实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因以上原因退会后均应交回会员证,会费不予退回。

 

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设立、产生和职权

 

第十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本协会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审定重大活动包括项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年度经费收支决算、预算;

(八)决定名誉、荣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会长办公会的组成人员,邀请名誉职务、荣誉职务人员参加。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必须2/3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审议议题须经出席会议成员2/3以上同意生效。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相关事项;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研究由会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研究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研究修订内部管理制度,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研究项目资金的筹集、经费使用计划和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年度经费收支预决算,并提出建议,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研究和确定其他与协会发展有关的事项。

第二十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本协会办理日常事务的工作机构,由秘书长负责。

第二十  本协会根据发展需要设置办事机构。办事机构是本协会内部开展工作的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办事机构根据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开展工作。

 

第五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和职权

 

第二十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社会上或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70周岁,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会长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指定一名非公务员(含退休)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法定代表人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比照中国乡村发展协会做法,对本协会支持力度大、贡献大的企业或个人,采取提名特邀副会长人选的方式(特邀副会长可不参加会长办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十九  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贯彻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

(三)负责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机构开展工作;

(四)负责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本协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发现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三十七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十八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三十九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四十七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事业:

(一)继续履行已经签订的资助项目合同;

(二)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予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四十八  本章程经2024年12月6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四十九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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